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豐茂 即祭祀公業 林成祖 等五公業管理人間第三人異議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且其亦非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95至96年所得給付總額僅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3,000元,此外並無其他財產,而聲請人之上訴難認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