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4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下同)98年3月30日親自收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97年度訴字第2211號第一審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57頁),嗣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4月29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