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7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97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3月2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劉嶽承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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