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1,20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9,3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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