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53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5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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