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57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陳重安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倪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7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陳姿岑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李華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