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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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57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陳重安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倪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7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陳姿岑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