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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