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劉容恩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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