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91號
原   告  陳嬰
       陳絹宜
       陳鶴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智蓉陳妙嫻 、朱**、黃**、詹**、黃**
  等6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陳報原告主張占用原告土地之建物門牌號碼、現場照片。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其上
  坐落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㈢、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地址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
  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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