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調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調字第253號
原   告    簡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439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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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共有物     │原告權利範圍│共有物價值 │原告所享權利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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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學甲區仁得│3分之1   │109年1月公告│100.17×15,400元÷3│
│  │段1176地號土地(│      │土地現值每平│=514,206元    │
│  │面積:100.17平方│      │方公尺15,400│          │
│  │公尺)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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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學甲區信義│100000分之 │課稅現值51,7│51,700×33333/100000│
│  │路10-6號    │33333   │00元    │=17,233元(個位數以│
│  │        │      │      │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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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1     │531,439元(計算式:│
│  │        │      │      │514,206+17,233=531│
│  │        │      │      │,43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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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裁判費  │      │  5,84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
│  │        │      │      │531,4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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