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調字第253號
原 告 簡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439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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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共有物 │原告權利範圍│共有物價值 │原告所享權利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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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學甲區仁得│3分之1 │109年1月公告│100.17×15,400元÷3│
│ │段1176地號土地(│ │土地現值每平│=514,206元 │
│ │面積:100.17平方│ │方公尺15,400│ │
│ │公尺)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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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學甲區信義│100000分之 │課稅現值51,7│51,700×33333/100000│
│ │路10-6號 │33333 │00元 │=17,233元(個位數以│
│ │ │ │ │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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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1 │531,439元(計算式:│
│ │ │ │ │514,206+17,233=531│
│ │ │ │ │,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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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裁判費 │ │ 5,84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
│ │ │ │ │531,4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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