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9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盜版光碟參片、電影目錄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美人圖:私情畫慾」、「勁辣紅巨人」等視聽著作,係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琦公司)所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在臺灣地區獨家重製、銷售之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其非法光碟重製物。詎乙○○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自民國98年11月間某日起,在其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之「鑫泰便利購」商店內,販賣燒錄有上開視聽著作內容之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人。嗣於98年12月9日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盜版之「美人圖:私情畫慾」光碟2片、「勁辣紅巨人」1片,及電影目錄1張。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詞。⑵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訴。⑶上開視聽著作之證明書、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版權合約書。⑷扣案盜版之「美人圖:私情畫慾」光碟2片、「勁辣紅巨人」1片,及電影目錄1張。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深具悔意,復已賠償勝琦公司損失而與之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憑,諒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