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106號聲請人 方潔茹 律師即 郭謝蜜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壹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郭謝蜜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謝蜜之遺產,經本院以97年度家聲字第526號民事裁定改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郭謝蜜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就任後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參與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執字第20468號強制執行事件,被繼承人郭謝蜜所有之不動產業已完成拍賣程序,並定於98年10月22日進行履勘及點交,現正製作分配表。而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酌定之。惟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聲請本院酌定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10月1日中院 彥民 執98執丑字第20468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三)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及支出之必要管理費用,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另關於報酬數額部分,財政部雖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作為請求遺產管理報酬之依據,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7、216、407號解釋意旨,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之拘束。查上開作業要點僅為行政規則,參酌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本院得本於獨立確信之判斷,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三、本院查: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因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其遺產無人管理,輾轉經本院以97年度家聲字第52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等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民事裁定核閱屬實。是揆諸前揭情事,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酌定遺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之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而本院參諸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續行前遺產管理人尚未完成之遺產管理工作,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雖非極其單純,但亦尚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後續待處理之事務殆亦無此情事,是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簡易程度;復參以被繼承人目前查悉有價值之遺產有土地4筆、建物2筆,聲請人依律師法第22條規定,受法院指定擔任具公益色彩之遺產管理人之執業律師等一切情事,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台幣1萬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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