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妨害名譽、恐嚇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名譽、恐嚇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罪│妨害名譽罪│恐嚇罪│├────────┼────────┼────────┼────────┤│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12月31日│98年1月22日│97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987號│字第6552號│字第340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98年度中簡上字第│98年度中簡上字第││事實審││1943號│728號│567號││├────┼────────┼────────┼────────┤││判決│98.06.08│98.09.15│98.10.22│││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98年度中簡上字第│98年度中簡上字第││判決││1943號│728號│567號││├────┼────────┼────────┼────────┤││判決│98.07.06│98.09.15│98.10.22│││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038號│字第14450號│字第147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