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溫同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六四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
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高榮宏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新台幣貳佰元計算之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法官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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