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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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六四四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正前述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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