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救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救字第52號

聲請人 林志龍

相對人 鄭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請求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聲請人符合無資力之要件而准予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屬實在。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94號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理由。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駱映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