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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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70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湯之禾 (原名:湯苗
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99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玫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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