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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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89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宣儀 (即 李雲新 之繼
承人)等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93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36元,應徵裁判費2,1
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6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