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48號原告甲○○
乙○○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 律師
游涵歆 律師被告丙○○
號丁○○
弄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丁○○之住所地分別在臺南縣○○鄉○○村○○○街○○○巷○號、臺南縣○○鄉○○村○○○街○○○巷○弄○號,均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依被告與訴外人維成營造有限公司簽訂之出資轉讓契約書第20條約定,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為該契約之受益第三人,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查上開契約之當事人乃被告與訴外人維成營造有限公司,是該契約第20條關於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係存在被告與訴外人維成營造有限公司之間,非原告與被告之間,此與原告是否為該契約之受益第三人,得否依該契約直接向被告請求給付無涉。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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