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七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夫妻同居之訴,專屬於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夫妻之共同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店市○○路○○號B3乙節,業據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屬實(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言詞辯論筆錄),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自應專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