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七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唐達興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七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唐達興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