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八二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湖簡字第三五八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甲○○與乙○○業已離婚,惟仍同居一處,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傷害其子 王月仙 事件,經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核發八十九年家護字第一三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禁止甲○○對王月仙及其家庭成員乙○○、 王義雄王志強 (二人均為甲○○之子)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詎甲○○明知法院已核發上述之保護令,竟仍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晚間十一時許,在臺北市○○區○○路一段八六巷一弄一號二樓之住處內,因乙○○未繳房租而心生不滿,二人致生口角並發生拉扯,甲○○即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毆打乙○○之方法,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致乙○○受有右手內側淤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業據乙○○撤回告訴),而違反法院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
二、案經被害人乙○○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違反保護令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因口角而與乙○○發生拉扯以致乙○○受傷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傷害之故意,辯稱:當日二人有發生拉扯,二人都有受傷,我並不是惡意要毆打她云云,惟查: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乙○○指述詳明,且有診斷證明書、本院八十九年度家護字第一三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各一份附卷可按,已堪認為真實。被告雖辯稱非故意毆打乙○○,然其既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乙○○受傷之結果,竟仍執意為之,渠為有故意顯然,所辯要屬不能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足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違反法院依同法第十三條核發之通常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於收受法院所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後,竟仍忽視該保護令之效力,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知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本院以被告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業據被害人向本院陳明,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按,而被告前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教訓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併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諭知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貳、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另以:被告甲○○前因傷害其子王月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核發八十九年家護字第一三0號民事通常
保護令,禁止甲○○對王月仙及其家庭成員乙○○(甲○○之前妻)、王義雄、王志強(二人均為甲○○之子)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詎其違反上開法院裁定,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晚間十一時許,在台北市○○區○○路一段八六巷一弄一號二樓之住處內,因乙○○未繳房租致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之方式毆打 林某 ,致林某受有右手內側淤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惟本件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乙○○具狀陳明已經和解並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聲請人既認此傷害部分,與前開起訴有罪之違反保護令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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