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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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0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民國九十年訴字第一一五0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陸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肆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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