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乙○○與同案被告丙○○共同竊取被害人 蘇慈純 所有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並偽造蘇慈純之名義消費,致原告受有損害。經查,被害人蘇慈純所有之前揭信用卡係被告丙○○一人獨自竊取並偽造被害人之署押購物,被告甲○○、乙○○並未共同參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乙○○二人共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無理由,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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