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榮
  訴訟代理人  張財貴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二、原告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下同)八十五年
五月二十三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四十八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二十年,即
至一○五年七月十一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七
二五計算,按月清償本息,並同意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得視為債
務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等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放款明細分戶帳卡、撥款傳票、委
託書等件為證。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