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馬簡字第三三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曾亮
陳勝全
被 告 陳屘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馬簡字第三三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介安
法院書記官 賴淑萍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五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在二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二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陳進奮 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邀同 陳進興 等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四十萬元,約定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九,如逾期時,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述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到期後,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僅清償利息至九十年
一月三十日,餘款均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票、帳卡為證,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並未提出書狀或言詞具體有所爭執,堪認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陳進興之繼承人即被告給付
前述借款尚欠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賴淑萍
法官陳介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賴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