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 吳世章 代理人 黃靜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益通環境保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益通環境保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改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益通環境保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於民國97年3月7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業經第2屆董事會第2次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改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益通環境保護文教基金會第2屆董事會第2次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變更前捐助章程影本、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改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經本院將前開捐助章程修改對照表送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徵詢其意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覆:有關財團法人益通環境保護文教基金會擬變更捐助章程部分,該署業於100年4月28日以環署綜字第1000034598號函核備,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7月4日環署綜字第1000054114號函1份在卷足據。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