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3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陳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鳳小字第1332號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上午10時2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6日下午5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記官 王翌翔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王翌翔
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翌翔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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