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6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603號
原   告  鄭勝夫
被   告 宣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玖拾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
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承租被告位於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0弄0號4樓租屋處。承租時,被告無據實
告知屋況,從107年3月起,原告一家飽受鼠患與潮濕環境
所苦。期間反應多次,並提供解決方法,被告皆不願積極
處理,即使我們主動提出自己尋求除鼠公司勘查解決,被
告也不接受報帳或從押金扣除,故10月份提出提前解約告
知訊息。
(二)107年12月,被告提供原告租屋處有嚴重漏水問題,經3樓
住戶反應,施工12天,並答應我們一起處理天花板鼠患問
題。但搬回後經永和天喜除鼠公司108年1月份派員勘查,
發現天花板對外孔洞皆未處理,且鼠跡陳舊,並非短期才
發生。被告提供原告租屋處天花板度對內為封死裝潢,只
有兩個檢修孔,業者表示要處理是大工程,非租客所能處
理範疇,故於108年1月與被告解約。
(三)與被告溝通期間,被告不斷以原告不維護環境清潔及屋內
過於潮濕理由,以推卸鼠患責任,但被告並無具體證據舉
證,且事實為房屋結構有瑕疵,浴室會滲水到裝潢地板下
,甚至滲到三樓,經三樓住戶反應,才逼使被告須主動處
理,且施工期間測水、用電、24小時開除濕機、甚至造成
租屋處四處都是木屑跟灰塵,也都為原告搬回後自行清理

(四)居住期間,原告妻子飽受半夜鼠患問題而失眠焦慮,必要
時,永和復康醫院福和身心診所,皆願意提供原告妻子
診斷證明;原告小孩也因環境潮溼問題,第一次就診蕁麻
疹,必要時,原告也會申請診斷證明,並研擬求償。
(五)點交當天,原告清理整潔歸還被告,被告以提前解約以及
傢俱、耗品、電費等理由,扣除原告2個月押金31,000元
,原告主張此為自然使用消耗,且107年12月施工電費算
在其中,點交時也無提供用電度數證明,以供原告簽收,
並不合理。被告主張,沙發為人為因素導致表皮破裂,甚
至自行推斷為原告小孩踩踏;原告主張,第一、被告並無
舉證為原告小孩所為,第二、沙發破裂處實為縫線處自然
使用所致,被告提供答辯狀內也證明租屋處皆使用二手傢
俱,且其身為反覆出租業者,第三、被告提供購買沙發組
單據與原本之沙發組並無關聯,108年2月2號購買的沙發
跟1月31號點交要求扣除的金額剛好皆是15,000元,令原
告實感困惑。
(六)原告雖為媒體從業人員,但秉持理性溝通與相信司法,租
賃期間原告夫妻皆是理性與被告溝通、商量如何解決。原
告尚懂盡量保留證據,以免往後訴訟糾紛,一般的學生租
屋族或上班民眾,遇到這種租屋狀況,他們懂得如何自保
嗎?被告於原告退租後沒多久,還沒處理鼠患問題,旋即
在591租屋網上重新刊登租賃訊息。原告除進行民事、調
解等動作外,也進行媒體申訴,提供相關佐證於各媒體備
存,此為影響公眾利益之事,也為可受公評之事。
二、被告則以:
(一)退租當下存證信函回覆交於對方及損壞家具當下雙方皆有
錄影存證
1、依照合約規定,兩年約已有特別優惠,違約扣除一個月押
金並無不妥。
2、損害賠償責任,沙發因人為因素表皮破裂,正常使用下表
皮不會破裂,推斷為小孩踩踏或人為造成破損,當下已經
告知,簽約時雙方有確認過外觀正常,並於群組裡面為證
承租方簽約當下也有確認無誤,退租當下有請他回覆原狀
承租方不予理會,於是事發後兩天購入二手L型沙發一組
15,000元,衣櫃人為底層破損,保潔墊遺失,燈管消耗品
損壞未依規定復原,退租當天都有錄音錄影為證,損害賠
償責任,損害填補原則。
3、費用合計15,500元(違約押金)+15,000元(二手沙發)+2,90
0元(材料)+112元(電費)=33,512元,扣除押金31,000元,
尚欠本人2,512元。
(二)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退租
結算明細、LINE訊息截圖、存證信函、醫事收據及藥袋、天
喜除鼠公司協拍照片、天花板鼠跡潮濕狀況影片截圖、點交
照片、591租屋網截圖、調解不成立書、議員協請消保官回
覆、簡易庭調解通知、消防局回函、鼠跡錄音檔、鼠跡及天
花板影片、新聞畫面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予以
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並提出存證信函、房屋租賃契約
書、照片、收據等件影本為證。是本件所應審酌者厥為:被
告得否就違約之押租金、二手沙發、材料、電費主張抵銷抗
辯?茲分述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
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
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
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
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917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被告請求扣除一個月之押租金部分:
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事項第1條合約期間內承租人欲提前
結束契約,未達合約期間一半扣繳全數押金,已滿合約期
一半但尚未達合約期結束則扣繳一個月承租金,定有明文
,此有兩造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附卷可稽。查兩造租
賃期間為106年12月1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止,原告提前
於108年1月31日解約,有存證信函附卷可稽,亦為被告所
不爭執,顯見提前解約之日已逾系爭租賃合約之一半,是
被告主張應扣除一個月押租金15,500元,應予准許。
(三)被告請求扣除購買二手沙發費用部分:
被告主張系爭沙發係原告破壞,惟為原告所否認,揆諸前
開說明,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舉證以證明。經
查,被告雖提出收據及照片等影本為證,惟前述證據均不
足以證明系爭沙發為原告所破壞。退步言之,縱為原告所
破壞,觀被告所提之照片影本,系爭沙發並非已達無法使
用之地步,被告亦未舉證系爭沙發之修補費用。被告未提
出其他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依法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被告此部分之主張,應予駁回。
(四)被告請求扣除購買材料費用部分:
被告主張系爭衣櫃底層破損、保潔墊遺失、燈管消耗品損
壞,原告未依規定復原,惟為原告所否認,揆諸前開說明
,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舉證以證明。經查,被
告雖提出收據為證,惟前述證據均不足以證明系爭衣櫃底
層破損、保潔墊遺失、燈管消耗品損壞為原告所為,且系
爭物品,是否屬自然耗損已非無疑,被告未舉證證明係出
自原告之行為所致,且此部分原應由出租人即被告負責修
繕,是被告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五)被告請求扣除電費費用部分:
被告主張107年12月系爭電費112元應由原告負擔,查兩造
租賃契約於108年1月31日解約,為兩造所不爭執,是107
年12月之系爭電費由原告負擔應屬合理,應予准許。
(六)綜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合計為15,388元(計算式:31,0
00元-15,500元-112元=15,388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以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5,3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9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條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
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9條第1項規
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490元
,其餘由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之20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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