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調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郭子婷
      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子婷、郭○○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
效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郭子婷等間就嘉義縣
○○鎮○○段○○○號建物(權利範圍1/1;下稱系爭建物)
,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
及物權行為,均屬無效。相對人間之債權行為,不具締約真
意,不動產移轉行為之原因關係無效而不備所有權異動之法
定要式性。渠等通謀虛偽以為財產處分等害及債權之行為,
實有確認之必要。相對人間之無償脫法行為,顯已侵害聲請
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規定
請求就其無效法律行為聲請回復原狀,回復登記予相對人公
同共有等語。並聲明: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
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等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有無效之原
因,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
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
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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