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786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張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6元,應
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日裁定限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
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紙、
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