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19號
原   告  黃秋虹
被   告  洪美姿 即緹歐食品坊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洪美姿即緹歐食
  品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納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7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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