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德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峻華 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3萬元,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則上開金額核為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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