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嘉簡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聲請本院裁定更正(108年執字第446號),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 羅珮瑜 」之姓名,應更正為「羅珮」。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羅珮之姓名有誤寫成「羅珮瑜」之情形,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是應予更正被告之姓名為「羅珮」,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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