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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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44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縱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亦不得聲明承受訴訟。
二、查:聲明人之被繼承人甲○○既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前業已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即難謂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