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被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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