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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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呂維 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 律師被告丙○○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柒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3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0月7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1月7日、同年3月7日裁定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鄭光婷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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