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3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5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李悌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3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5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李悌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