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0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本件可至監所與被告自行辦理離婚,若由法院判決需先繳提解被告費用新台幣二萬餘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