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雙方無房屋租賃關係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甲○○
乙○○被告金門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 陳水生 即金門旅館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雙方無房屋租賃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