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雍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寶幼 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94年度訴字第200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0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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