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陳雨勤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簡字第349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
定參照)。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
之居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有卷附送達證書可
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
106年8月27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6年10月25日始行
提起上訴,已逾法定期間,依上說明,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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