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930號
原   告  陳紅美
訴訟代理人  李建勳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訴訟代理人  陳素卿
       趙胤芝
       張騰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費用除民事訴訟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千元外
,尚有證人日旅費1054元,合計為2054元。本院前開之判決
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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