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516號
原 告 曾國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泰金屬股份有限
公司、 吳素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555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