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原   告  許明環
被   告 育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能倚

被   告  楊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7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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