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柯開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黃義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