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26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蘇東隆
被 告 紀榮作
兼訴訟代理人 紀登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0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許雅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26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蘇東隆
被 告 紀榮作
兼訴訟代理人 紀登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0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