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82號
原   告  陳永成
被   告  劉祿衡
       鄭鉠錤
       黃見發
       張智
      琪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如豐
被   告  楊正龍
      聯鴻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指訴被告劉祿衡等涉犯妨害自由刑事案件(本
院104年度易字第725號、第726號),牽涉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
上易字第665號第二審刑事判決影本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
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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