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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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義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新德 即 陳正翰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3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