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更(一)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五0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涂文明律師 林蓓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更(一)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五0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涂文明律師 林蓓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